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路径
摘 要:我国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框架性,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明确化。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,其在管理人名册编制程序中存在资料提交义务虚置的问题,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义务不平等,需要尽快建立其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体制;人民法院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时,在程序上应当与《律师法》相衔接...>>详细
【作 者】刘学民
【作者单位】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,河北石家庄050017
【期 刊】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》 2010年第5期63-67,共5页
【关 键 词】管理人选任 破产清算事务所 个人管理人 清算组 公共管理人
【分 类 号】D922.2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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